1、凡取得成人本科毕业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例的学生,本人须在当年5月25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表;
2、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者不予受理;
3、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负责审核申请者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汇总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4、继续教育学院经院务会讨论研究后,上报学校;
5、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