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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高三字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何东昌同志在全国高等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使高等函授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暂行工作条例”和“讲话”精神,同样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夜大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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