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到与注册
1、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或函授站(点)办理报到手续,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或函授站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十五天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新生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每年新生报到结束后,各函授站(点)应按实际报到情况分类(报到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向学校报送学生名单。
4、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按规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学校和函授点办理注册手续,保持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开学后2周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4周仍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学生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注册手续,保持学籍。
二、修业年限
1、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基本修业年限:高起本为5年,高起专、专升本为2.5年。
2、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允许延长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上述规定年限内,不论完成学业年限是多长,毕业时均以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3、延长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办理申请手续。
三、 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1、 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只能在同科类、同层次内进行。办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及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学生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生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5)、无正当理由的。
3、学生因工作变动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可以在校内同学科类内办理。办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函授站(点)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送学校,经学院研究并上报教育厅学生处同意后办理。转专业只能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申请办理。
4、经学生同意,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并按程序办理。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6、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7、休学
1)遇下述情况,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准予休学。
(1)因病需要较长时间治疗,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有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者;
(2)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2)休学以学年计。如未连续招生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延长休学1年。学生在校期间最长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3)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还须有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的证明。
8、在读期间学生应征入伍的,本人持个人申请和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满后持“士官退出现役证”等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9、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并注销学籍:
1)、补考不及格课程(必修)达到6门及以上;
2)、有严重考试舞弊行为者;
3)、超过第二次留级者;
4)、超过休学规定期限2个月以上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因其它原因自愿退学者;
5)、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在本层次基本年限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10、退学处理。学生自主退学须提供个人申请表,符合退学情形者由函授站(点)填写退学申请表报送学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四、 升级与留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2、学生一学期缺课五十学时(包括病假、事假,无故旷课)以上,或一学年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累计达到6门,予以留级。留级后,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
五、 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完成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前1年内按照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完成图像的采集、各科成绩及格,经全面鉴定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并通过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
2、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设计)不合格者,只能结业。虽结业、但仍处于有效修业年限内,学校准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发毕业证书。
3、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或肄业证书。